河南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牟县雁鸣湖镇北太平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4578号
原告:河南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政。
法定代表人:韦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翰峥,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牟县雁鸣湖镇北太平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牟县雁鸣湖镇太平庄社区。
负责人:王保平,该村支部书记。
原告河南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县雁鸣湖镇北太平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盛露
书记员梁淅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