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鸿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1169号
原告开封市鸿杰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44FKAN6G。
住所地开封市第九大街北段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5028699T。
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政府路中段3号。
法定代表人韦诗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韦诗峰,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开封市鸿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韦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市鸿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庭于2022年3月9日向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开封市鸿杰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封市鸿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池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