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丘县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润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24民初5603号
原告:沈丘县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王怀明,经理。
被告:河南润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
法定代表人:史斌。
原告沈丘县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润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沈丘县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丘县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单子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白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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