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624执保949号
申请人:沈丘县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刘楼行政村田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551626392T。
法定代表人:王怀明,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润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东关大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3X7PDYX0。
法定代表人:史斌,经理。
申请人沈丘县博大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润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润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0000元进行冻结。经查,发现被申请人河南润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部分可冻结的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相应的冻结银行存款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部分保全。
审判员 黄国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