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4民初503号
原告: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南段西侧金相.新尚城1#-301、30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174178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润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指挥部2号2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3X7PDY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沈丘县第二高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兆丰大道中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841876645XD。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顾问。
原告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润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第二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钱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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