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4民初503号
原告: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南段西侧金相.新尚城1#-301、30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174178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润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指挥部2号2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3X7PDY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沈丘县第二高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兆丰大道中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841876645XD。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顾问。
原告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润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第二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钱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