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490号
原告:沈丘县第二高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兆丰大道中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841876645XD。
法定代表人:李志,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良,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辉,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润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指挥部2号2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3X7PDYX0。
法定代表人:史斌,执行董事。
原告沈丘县第二高级中学诉被告河南润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沈丘县第二高级中学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第二高级中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丘县第二高级中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丘县第二高级中学承担。
审判员 张志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