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聚元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聚元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5财保1370号
申请人:河南省聚元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会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97800767A。
住所地:兰考县仪封乡工业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
申请人河南省聚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聚元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车牌号为豫G×××××重型普通货车,保全金额为19000元。担保人***以其名下车牌号为豫B×××××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人河南省聚元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聚元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名下车牌号为豫B×××××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车牌号为豫G×××××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