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凯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凯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唐韵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执34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凯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项城市团结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47441349W。
法定代表人:张磊,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0613932586。
法定代表人:马卫波。
河南省凯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洛阳***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洛阳***身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无法取得联系。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2020年10月24日、2020年11月14日对被执行人洛阳***身服务有限公司共计提起3轮网络查控,于2020年10月20日对被执行人洛阳***身服务有限公司共计提起1轮人行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银行、证券、股票、车辆、支付宝、财付通、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继续查询。
2、2020年11月3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洛阳***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古城路216号8幢101号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河南省洛阳市古城路216号8幢103号房产(证号:洛房房权证市字第**)河南省洛阳市古城路216号8幢104号房产(证号:洛房权房权证市字第**)房产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通过全国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天眼查对被执行人洛阳***身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进行查询。
洛阳***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成立,登记机关为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林分局,该公司名下多起执行案件并全部未履行;于2017年12月18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林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16年5月16日被洛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
结合以上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洛阳***身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凯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1、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前往被执行人洛阳***身服务有限公司住在地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马卫波现已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洛阳***身服务有限公司早已关门,公司法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洛阳***身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有2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案号为:(2019)豫0311执1579号、(2017)豫0311执1444号;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有2起终结执行案件,案号为:(2019)豫0802执762号、(2019)豫0802执287号,有1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案号为:(2019)豫0802执1284号。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马卫波在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有1起终结执行案件案号为:(2019)豫0802执287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六、因被执行人洛阳***身服务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经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凯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洛阳***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卫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洛阳***身服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0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失信决定书。
3、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马卫波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马卫波下落不明,本院将被执行人报入公安临控系统,如发现被执行人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凯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到庭,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表。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828650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11执34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凯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六艳
书记员杨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