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展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5民初1541号
原告:***,男,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祥瑞路南侧豫发白鹭源6号楼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9344003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河南省展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268-3号(县住建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35202118X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登封市少***武术学校,住所地:登封市少林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18577219816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大航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展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市少***武术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为查明相关事实需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场,但由于部分被告因疫情原因无法到场,案情复杂不适宜线上审理,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加之疫情原因,且本案不适宜进行线上审理,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93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