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5民初528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5月9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河南圣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徐营镇东浮庄村村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317274501X。
法定代表人:李素利,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圣哲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康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