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民终1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风路95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勇军,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向阳路264号曙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4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也同意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原审失去裁判前提,本院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4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1336元,由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霞
审判员***
审判员*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