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民初645号
原告: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向阳路264号曙光楼。
法定代表人:郝毓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巧瑜。
被告:新乡宏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克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乡宏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13元,减半收取计6206.5元,由原告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裴梅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