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11民初3053号
原告: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向阳路264号曙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劳动南街6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