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02民初3210号之一
原告: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向阳路264号曙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新乡市万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华兰大道509号三号创业园南楼。
法定代表人:***。
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新乡市万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7元,减半收取2498.5元,由原告河南鑫华能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