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04执554号-1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政之采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董素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煜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焦作市马村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良,总经理。
河南政之采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煜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804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煜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政之采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7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因河南煜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政之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9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执行局,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98625元未能实现。
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河南煜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政之采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成光
人民陪审员 赵小青
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