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煜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煜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04民初1458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0月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河南煜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马村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晓良,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煜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宏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