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煜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煜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802民初2910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河南煜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世纪路与普济路交叉口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刚,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煜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晖装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煜晖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欠款98700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三次签订施工用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接焦作市交通技工学校北二层教学楼铝合金阳台及窗户、阶梯教室、楼梯扶手工程。另外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承接同样位于焦作市交通技工学校北二层教学楼的地弹簧门工程。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双方于2017年11月8日进行结算后,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85000元。扣除定金3000元以及结算后起诉前这段时间内,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300元,被告仍余78700元工程款未付。2017年5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承接焦作市公安局大门两侧花园改造项目以及焦作市公安局通信科信号塔喷漆工程。原告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了工程,双方于2018年***结算后,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综上被告共累计欠原告工程款98700元,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
煜晖装饰公司辩称,1.认可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但原告违背诚信原则,质量没有达标。2.被告实际欠原告66000元工程款。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与***2017年3月16日施工合同1份、2017年3月2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2份,2017年3月底和被告的交通技校北二层教学楼项目部负责人**口头约定的地弹簧门工程,证明合同约定是由原告负责施工。证据2.2017年11月8日工程结算单1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共计85000元。证据3.2018年***焦作市公安局改造工程清单,证明被告在该项目中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00元定金和起诉前被告又支付了3300元,余款共计98700元。
煜晖装饰公司对***的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中的三份施工合同不认可,因为没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没有公司盖章。对该证据中的口头协议不认可,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原告想象的。对证据2、3无异议,但是这只是两个结算单,但是在结算之前原告还从被告处支取有其他款项,截止到目前通过抵扣,被告仅欠原告66000元。
煜晖装饰公司未提交证据。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提交的证据1,煜晖装饰公司在质证时不认可,但其公司在答辩和法庭辩论阶段,又认可了其公司与***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加工合同应当属于包工不包料,而***承揽工程时是包工包料,双方应当属于定作合同关系,故本院对***与煜晖装饰公司之间存在定作合同关系予以认定。***提交的证据2、3,煜晖装饰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煜晖装饰公司在质证时称仅欠原告66000元,但其公司经法庭释明后不向法庭提交证据,且在法庭辩论阶段又称其公司认可欠***98700元,故本院对煜晖装饰公司欠***987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煜晖装饰公司之间系定作合同关系。***自煜晖装饰公司处包工包料承揽了:1.焦作市交通技工学校北二层教学楼铝合金阳台、窗户、楼梯扶手以及地弹簧门工程;2.焦作市公安局大门两侧花园改造工程;3.焦作市通信科信号塔喷漆工程。经双方结算,煜晖装饰公司至今尚欠***98700元未付,***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包工包料从煜晖装饰公司处承揽涉案工程,本案的案由应当为定作合同纠纷。煜晖装饰公司承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主张的98700元欠款有煜晖装饰公司盖章确认的结算单能够证明,煜晖装饰公司亦认可其公司欠***98700元,故***主张煜晖装饰公司清偿欠款98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煜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98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元,由被告河南煜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费用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