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占彬与禹州市磨街乡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081民初4272号 原告:石占彬,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25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磨街乡人民政府。机构地址:禹州市磨街乡磨街村。 负责人:***,任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市胜利西路与化工一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占彬诉被告禹州市磨街乡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占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禹州市磨街乡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占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50.4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开始以250.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日,第三人作为承包人与被告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第三人自筹资金承包磨街乡磨街村等三个村的“土地复垦整治项目”。合同签订后,第三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土地复耕项目。2021年经被告和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甲方施工达到验收合格的复垦面积是35.73亩,被告应支付甲方的复垦补偿费为250.4万。2022年12月12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第三人将其对被告250.4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将债权转让事实书面通知被告。因被告未履行对原告付款义务,原告诉请法院。 被告禹州市磨街乡人民政府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标的款金额无异议。本案债权属被告和第三人的合同约定的范围,原告只是债权受让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能超过原来建设项目合同协议内容,而根据原合同第5条第9款约定的款项支付条件是项目资金由第三人垫付,经验收合格后待上级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打入被告账户,再支付项目款,因此作为被告截止目前还没有得到此专项划拨资金,所以才没有向原告支付,但该行为并不属于违约行为,故我方不同意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三人已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应向本案被告主***。 原告石占彬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一、《禹州市磨街乡磨街村等3个村土地复垦项目交易成交通知书》、禹州市磨街乡政府与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禹州磨街乡磨街村等3个村土地复垦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证明:(一)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中标禹州磨街乡磨街村等3个村土地复垦项目。2018年7月1日建设单位禹州市磨街乡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河南腾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给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交易成交通知书,通知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通知远诚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前办理合同签订。(二)禹州市磨街乡人民政府作为发包人,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就中标项目签领了施工合同。二、《磨街乡政府出具的磨街村等3个村2015年土地复垦项目(一期工程)竣工自验报告》及附件自验人员签名表、磨街乡政府向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磨街乡磨街村等3个村2015年土地复垦项目(一期工程)的验收申请》、2020年8月14日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的《关于磨街乡磨街村等3个村土地复垦项目验收合格的通知》及3个附件、2020年8月31日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出的《关于对禹州市××镇××街××村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意见》及附件各一份,证明:(一)施工合同约定整个项目的施工由乙方远诚公司垫资,等项目复垦工作完成后,由上级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后按照《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复垦整治工作的通知》进行补助。(二)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对中标项目进行了施工。施工结束后,经发包人禹州市磨街乡政府,主管部门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验收,复垦合格的土地是35.73亩,复耕土地的等级为8级。三、《禹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复垦整治工作的通知》一份,证明:根据通知,8级土地每亩应补助7万元,河南远诚建设工程公司复垦合格的35.73亩,应补助款项为250.11万元。四、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占彬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和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快递单各一份,证明: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对磨街乡政府的到期债权转让给了石占彬,并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各方当事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磨街乡政府应当向石占彬偿还上述债务。 被告禹州市磨街乡人民政府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磨街乡磨街村等3个村土地复垦项目的意见》复印件一份,证明就此项目政府一直向上级部门申请划拨资金,没有搁置。 第三人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三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证据四在第三人确认无异议后,我方也表示无异议。第三人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三、四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努力走手续,工程完工后作为主管部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出具了关于磨街乡磨街村等3个村土地复垦项目的意见,并且已经过划拨款项的局长认可,经市政府主管财政的副市长签字认可,从手续的角度上手续已经完备,完全具备付款条件。第三人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由法庭核实,对关联性有异议:仅凭一份文件不能证明划拨资金没有拨付,且按被告与第三人合同约定,政府是否申请划拨及实际是否划拨并不能成为支付款项的前提条件。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被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审理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有效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2018年3月7日,禹州市人民政府出具**〔2018〕6号文件,载明……土地复垦整治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市土地复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土地复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要求,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通过初验的,市土地复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验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最终验收……土地复垦补助标准为:土地等级7级的,每亩补助7至8万元;土地等级8级的,每亩补助5至7万元…… 2018年7月1日,禹州市磨街乡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招标人)、河南腾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向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禹州市磨街乡磨街村等3个村土地复垦项目交易成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我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后,现确定贵公司为我单位禹州市磨街乡磨街村等3个村土地复垦项目施工承包的中标人,望接通知后于2018年8月6日前速来办理合同签订手续……该通知书由禹州市磨街乡人民政府、河南腾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禹州市磨街乡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 后,禹州市磨街乡人民政府作为发包人、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共同签订《禹州市磨街乡磨街村等三个村土地复垦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禹州市磨街乡磨街村等三个村土地复垦项目,工程地点:禹州市磨街乡磨街村,资金来源:自筹,工程内容:土地复垦整治项目,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7月3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8月4日,工期总日历30天,工程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5027100.94,实际结算价格以验收核准价格结算。整个项目施工资金均由乙方垫资实施,土地治理、附属物清理费用等该项目所有资金由乙方负责。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待上级部门将土地治理项目补助所有资金打入甲方账户……该合同由禹州市磨街乡人民政府、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字、签章。 2020年1月17日,禹州市磨街乡人民政府向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磨街乡磨街村等3个村2015年土地复垦项目(一期工程)竣工自验报告》,载明……项目区位于××街村××村,实际验收规模为2.3815公顷,新增耕地面积2.3815公顷……工程实施后,乡政府委托河南大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项目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进行评定,达到国家利用8等……同日,禹州市磨街乡人民政府向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验收申请。 2020年8月14日,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禹自规[2020]195号文件,载明……项目已经完工,项目建设规模2.3815公顷,新增耕地2.3815公顷,耕地质量达到了8级等水浇地标准,验收合格……其中附件1载明的所属村庄为磨街村,新增耕地面积2.3815公顷,等级为8。 2020年8月31日,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许自规〔2020〕246号文件,载明……项目区新增耕地地类面积准确,依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的成果,新增耕地质量等级7-8等,达到了耕种条件……其中附件土地复垦项目面积表显示磨街村新增耕地面积分别为0.4218、0.3237、0.0739、1.5621,等级为8。同日,禹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关于磨街乡磨街村等3个村土地复垦项目的意见,载明……2018年7月由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计划工期为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11月6日,在实施中由于施工难度较大,施工进度缓慢……于2019年底项目完工……验收新增耕地面积为35.73亩……为减少施工企业的经济损失,建议政府按照许自规〔2020〕246号验收意见的新增耕地面积35.73亩给予拨付资金。该意见已由部门领导分别作出批示、签字。 2022年12月12日,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债权转让方)、石占彬作为乙方(债权受让方),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2021年经禹州市磨街乡政府和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甲方施工达到验收合格的复垦面积是35.73亩,禹州市磨街乡政府应支付甲方的复垦补偿款为250.4万元。现甲方将对磨街乡政府的到期债权250.4万元,以及相关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表示接受。该债权转让产生的所有税费及其他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该协议由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占彬分别签字**(捺印)。2023年5月8日,河南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250.4万元债权转让书面通知至禹州市磨街乡人民政府。 庭审中,原告陈述自愿放弃诉请中的利息、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受让债权人转让的债权后,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当事人均未提供案涉土地复垦项目招投标相关手续,第三人在收到交易成交通知书后与被告共同签订《禹州市磨街乡磨街村等三个村土地复垦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相关项目已施工完毕,并经被告自验、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验、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最终验收通过,拨付资金意见已由部门领导批示、签字,因此被告应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于2023年5月8日通知至被告,因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最终验收意见中磨街村新增耕地面积为2.3815公顷(即35.7225亩),故原告已合法取得35.7225亩土地复垦补助债权。禹州市人民政府**〔2018〕6号文件规定土地等级8级的每亩补助5至7万元,庭审中各方对按每亩7万元计算补助均无异议,合为计250.0575万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50.0575万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中的其他款项,因未在最终验收文件中显示,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诉请中的利息、诉讼费主张,系对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禹州市磨街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占彬250.0575万元; 二、驳回原告石占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16元,由原告石占彬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 桐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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