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3民初4237号
原告:河南智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都路北站南路西2号楼2单元5层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28295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金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991P。
法定代表人:许跃鹏。
被告:阎国文,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智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阎国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南智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履约保证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之日止);3.判决被告二阎国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7月26日签订了《新密市盐业公司商业综合楼门窗幕墙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二作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署合同,合同就新密市盐业公司项目工程承包内容、工程质量及材料要求、工程量、工程款支付、考核验收、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但合同签订至今已近二年,被告一承建的上述工程项目仍无实质进展,致使原告签订合同之目的已不能实现。原告于2018年9月8日向被告一致函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被告二接受《解除通知函》并于同日签收,但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至今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阎国文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送达困难,导致民事诉讼程序无法开展,不能开庭审理此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智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