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1045号
原告:遵义金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风华镇牛心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798836711X。
法定代表人:苏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霞,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兰,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魏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4239540E。
法定代表人:康贵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遵义金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遵义金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金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金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8.00元,减半收取1919.00元,由原告遵义金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坤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罗宁博
书记员陆城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