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4302号
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魏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4239540E。
法定代表人:康贵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磐石(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南雁路**。
法定代表人:施冬林,执行董事。
被告:五莲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洪凝街道滨河路黄海大桥西首/div>
法定代表人:丁曰堂,董事长。
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磐石(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祝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