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催1号
申请人: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喜国,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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