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1561号
申请人: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170XG,住所地江阴市金山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4239540E,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魏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