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561号之一
原告: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170XG,住所地江阴市金山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周其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4239540E,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魏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喜国,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鼎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响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周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