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民终5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中州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魏庄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康贵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臣,河南李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苗自然,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啸晨,河南品缔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
上诉人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自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中州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蔡美丽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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