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2民初2617号
原告: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点镇明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5JEQ3H。
法定代表人:郝晓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强,上海拓必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龚店乡(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4TU788E。
法定代表人:侯彦坡。
原告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文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