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2民初2617号
原告: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点镇明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5JEQ3H。
法定代表人:郝晓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强,上海拓必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龚店乡(平顶山尼龙新材料产业集聚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4TU788E。
法定代表人:侯彦坡。
原告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文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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