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执309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5JEQ3H。
法定代表人:郝晓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丘成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经济开发区豫苑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5350455Y。
法定代表人:王运良,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成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豫1403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商丘成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84515.44元,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驳回原告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786元,由被告商丘成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830元,原告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6元。因商丘成功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0月28日、11月22、12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商丘成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无存款,账户已被冻结(冻结期限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通过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商丘成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10月27日在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商丘成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商丘成功置业有限公司没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关联案件;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共24件,其中2件终结执行,16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2件于2021年5月26日强制执行完毕,3件正在执行,1件销案。
六、2021年10月26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终本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七、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明确要求不需要实地调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584515.44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584515.44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书强
审判员 何瑞卿
审判员 常东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