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31民初700号
原告:**,山西省沁源县人。
被告:**,江苏省盐城市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告:**1,河南省林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5JEQ3H。
法定代表人:**2。
被告:山西乾和源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31MA0KQCMT7Q。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与被告**、被告**1、被告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乾和源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小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慧斌
书记员 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