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初434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24日生,汉族,林州市。
被告:***,男,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保林,安阳市林州市博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郝晓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波芳,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紫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2020年4月2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学芳
审 判 员 赵银昌
人民陪审员 杨生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