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12执12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林州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45029028B。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林州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路西段17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46YNHF9P。 法定代表人任晶晶,任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1)豫0212民初447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州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林州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州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305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林州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祥符区分公司负有协助支付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鹏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李淑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