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

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17民终3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平舆县东环城路二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胜利,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忠博,河南中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胜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3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许胜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许胜利受雇于上诉人从事电杆安装,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赔偿被上诉人误工费26039.15元,缺乏事实依据。
许胜利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一审上诉人单位法人对雇佣事实认可,也同意赔偿。
许胜利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163398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护理费32373.24元、误工费66552.9元、伙食补助费10470元、营养费69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52.2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303626.3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许胜利受雇于被告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从事电杆安装。2014年12月21日,在平舆县李屯至王岗拉杆架线施工过程中,牵引杆断裂,电线杆从后方撞击四轮,导致四轮车翻车,致使原告受伤。原告许胜利先后在平舆县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医院住院治疗5次,共住院349天,所有医疗费用被告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许胜利。审理中,原告许胜利放弃诉讼请求中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该项诉讼请求。另查明,河南省城镇居民2016年度年人均纯收入27232.92元,消费性支出18087.79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用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许胜利受雇于被告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从事雇佣活动,其间受到伤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实,原告损失有:1、伙食补助费:10470元(349×30);2、营养费:6980元(349×20);3、护理费:26039.15元(27232.92÷365×349);4交通费3000元;5、误工费26039.15元(27232.92÷365×349);以上合计:72528.3元。原告请求以上费用,超出部分,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住院期间,交通费因有实际发生,酌情以3000元为宜。因原告放弃残疾赔偿相关事项,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不宜作出处理,待伤残等级确定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判决:一、被告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胜利各项经济损失72528.3元。二、驳回原告许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被告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出具了许胜利的工资册,目的是证明许胜利一直领着工资,不应当支持其误工费请求。被上诉人*胜利质证称,发放的是基本生活费,不是工资,因受上诉人雇佣导致被上诉人受伤,上诉人连续住院一年多,误工费应当支持。被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受伤期间,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舆县供电公司一直给其发放工资。对双方二审争议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认可被上诉人许胜利的起诉,并同意赔偿,证明其认可与许胜利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二审期间,上诉人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一审不了解情况为由,否认一审认可的事实,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并无错误。上诉人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许胜利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伤害,上诉人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许胜利在受伤期间,其所在的单位仍为其发放工资,不应当再支持误工费损失,原审法院判决赔偿许胜利误工费26039.15元,不当,予以纠正。许胜利的损失为:伙食补助费:10470元(349×30);2、营养费:6980元(349×20);护理费:26039.15元(27232.92÷365×349);交通费3000元;以上合计:46489.1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3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
二、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许胜利各项经济损失46489.15元;
三、驳回许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平舆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