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普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青某某某某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民初32号
原告:普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90号院4号楼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朱玉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青******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西路和大岭路交叉口金渠集团1号楼配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宏强。
原告普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青******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普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普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李红英
审判员 沈惠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侯瑞婕
书记员郭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