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淮阳县通利电器有限公司、普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1975号
原告:淮阳县通利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志锋。
地址:淮阳区。
被告:普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玉洁
地址:郑州市。
原告淮阳县通利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普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2日向原告淮阳县通利电器有限公司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淮阳县通利电器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本案按原告淮阳县通利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淮阳县通利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义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苏 畅
书 记 员 霍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