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171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人:***,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单县。
被申请人:普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玉洁。
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普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衡阳新好农牧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北鼎盛(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普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申请查封、扣押财产,因没有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普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xx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逊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小璇
书 记 员 伍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