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芮城风陵曲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830执74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区X街X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淡永红,男,1975年6月6日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芮城风陵曲轴有限公司。住所地:X县X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芮城风陵曲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晋0830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给申请人借款5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芮城风陵曲轴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芮城风陵曲轴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中发现该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都抵押给银行均无法执行。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芮城风陵曲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