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758号
申请人:天润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34266781。
被申请人:商丘市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金水河畔小区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89802956E。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润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丘市鼎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润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商丘市鼎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润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商丘市鼎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张高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养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