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润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5031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国洪,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润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34266781。
法定代表人:路广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文凯,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萌、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史本清,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河,住河南省柘城县div>
第三人:陈世海,男,汉族,1988年7月17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对原告***诉被告天润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史本清、第三人陈世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1402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1402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倒数第六行“中国建筑中建公司有限公司”更正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审判员  赵军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柴齐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