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民初2164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告:***,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告:小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郸域县宜路镇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10581MA3X6MHH2M。
法定代表人:王婴程,经理。
原告***与被告***、小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自愿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