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202执保92号
申请保全人: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7536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847536621,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
被保全人:小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X6MHH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6MHH2M,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鹏程。
被保全人:哈密猎邦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78NX3M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502MA78NX3M10,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海东。
申请保全人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小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哈密猎邦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小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哈密猎邦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名下资产443563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小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哈密猎邦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44356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