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晶森电气有限公司

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某某森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辖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锁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银中,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青岛鼎盛世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虽然诉请的是工程款,但其诉请的合同依据为《北汽新能源莱西生产基地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转让及承债清偿之四方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而非工程合同,诉请的工程款约定于《四方协议》中而非施工承包合同等工程合同中,故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四方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而合同首页明确约定合同签约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案应当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及提交的两份协议等证据显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项目位于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协议中的管辖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