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恢429号
申请执行人:***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恒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新。
被执行人:**,男,1964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本院在执行***森电气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9230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