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5民初3128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国槐路西段(恒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7XMN95。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请人)***与被告(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72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72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