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5民初31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刘店镇赵洼村委赵洼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国槐路西段(恒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7XMN95。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豫1725民初31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72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告已经偿还拖欠原告的租金,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原告已经撤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5723元的冻结和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