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舞钢市铁山香粉钢管租赁站与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81民初1316号
原告:舞钢市铁山香粉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舞钢市铁山乡水坑赵村。
经营者:*香粉。
被告: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国槐路西段(恒泰和4幢1单元11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舞钢市铁山香粉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舞钢市铁山香粉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舞钢市铁山香粉钢管租赁站自愿提出对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舞钢市铁山香粉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70元,由舞钢市铁山香粉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