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何某某与某某、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8民初595号
原告:***,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何**与被告***、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何**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何**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樊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