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遂平县和兴镇金刘村村民委员会、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8民初2182号
原告:***,男,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雷延,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沈庚银之子。
被告:遂平县和兴镇金刘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国槐路西段(恒泰和4幢1单元11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与被告遂平县和兴镇金刘村村民委员会、驻马店市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沈庚银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庚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沈庚银负担。
审判员*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