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昶瑞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民辖终1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昶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22号金凤凰·南湖御景阁2403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4039697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明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5727664959D。
法定代表人:*家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华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024045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广西昶瑞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华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2019)桂0125民初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西昶瑞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为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追讨欠款,依据双方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款项性质已由工程款转为普通欠款,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不是专属管辖,上诉人所在地法院也可以处理。2.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便于案件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上林县政府路1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为上林县人民法院,故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广西昶瑞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蓝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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