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25执恢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明山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温家贵,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住上林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上林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上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上林县大丰镇澄洲路的房地产,其中于2018年7月10日以223万元的保留价进行第一次竞拍,无人竞买流拍后于2018年8月3日以178.4万元的保留价进行第二次竞拍,无人竞买流拍后于2018年9月19日以178.4万元的价格进行变卖,最终无人竞买于2018年11月19日结束本次拍卖、变卖流程。2019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以178.4万元的保留价进行以物抵债。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上述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其于2017年12月28日书面同意垫付10万元安置费给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无人竞买流拍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共有的位于上林县大丰镇澄洲路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交付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抵债。
二、上述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