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华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桂0125执963号

南宁华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民终1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新明支行

账户名称:上林县人民法院

账号:62×××64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人:欧晓元联系电话:198××××0966

本院地址:南宁市上林县大丰镇城西街1号邮编:5305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