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22)桂0125执保620号
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林县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西上林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与被申请人上林县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2)桂0125民初2752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实际冻结、查封下列财产:
一、以3192396.59元为限,对被申请人上林县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00)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1177.31元;
二、以3192396.59元为限,对被申请人上林县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93)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380.77元;
三、以3192396.59元为限,对被申请人上林县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XXX,开户账号:×××77)进行冻结,并实际冻结金额208.08元;
以上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022年11月8日协执单位反馈金额,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8日止。
四、对被申请人上林县泽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林县XXX号房产[证号:桂(2022)上林县不动产权第0××9号,建筑面积143.25平方米]进行查封,房产查封期限为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赠与、抵押手续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如需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续冻、**等,应当在上述相应的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审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